Ans:
依據台灣《民法》第1138條規定,若往生者沒有配偶,其遺產由血親法定繼承人依序繼承,順位為: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。若前一順位有人,後一順位即無繼承權。手足特留分是指,法定受益人只剩下兄弟姐妹時,依前規定,遺產有兄弟姊妹均分,即使財產所有人寫下遺囑,表明不將財產分配給兄弟姊妹,但依現行民法規定,兄弟姊妹還是有特留分而分到遺產。

依《民法》第1141條規定,同一順位之繼承人,每人應繼分完全均等。計算公式: 遺產總額 ÷ 兄弟姊妹總人數 = 每人應得比例。
舉例說明: 若無配偶、無子女、父母均歿,只留下4 位兄弟姊妹,則每人各自取得 1/4 的遺產。相關特留分限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 1/3。依《民法》第1223條規定,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。若預立遺囑想將財產留給特定人,仍不能侵害其他手足的特留分(即每人至少要分得:均分比例1/4 × 1/3=1/12)。
排除特留分的可能方法:
1. 規劃生前贈與(當事人過世兩年前),以減少未來遺產總額。
2. 運用人壽保險指定弟弟以外人為受益人。
3. 生前透過他益信託指定弟弟以外人為受益人。
4. 立法院會115/7/28已三讀修正《民法》第1223條,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。

Ans:
如果當事人擁有穩定的現金流、存款與房產且無子女,可說是已具備相當好的退休經濟基礎,未來的規劃重點應從「財富累積」轉向「老後生活掌控權」、「醫療長照」與「資產保全」。在沒有子女可為未來的生活照顧者與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,確保「自己失智失能時,錢能百分之百花在自己身上」,關鍵規劃重點:
1、醫療與長照決策權(確保老後尊嚴):考慮是否簽署預立醫療決定(AD),並註記於健保卡。當面臨末期疾病、不可逆轉昏迷、嚴重失智時,可自主選擇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無效醫療。
另外,可考慮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與長照險:雖然有存款與現金流,但長照(如請全天候台籍看護、入住優質護理之家)每月固定開銷達 7 至 10 萬元。透過實支實付與長照險、失能險來轉嫁「大額醫療與長期照護」的變動風險,能確保現有的存款不會被醫療費用快速用完。
2、財產保全與防詐(啟動安養信託):因為沒有子女守護財產,隨著年紀增長,認知功能下降或失智時,容易成為詐騙集團或不肖親戚覬覦的目標。建議可辦理「自益型」安養信託:1.將存款、股票或房子移轉到銀行安養信託專戶。2.約定好專款專用,例如每月由信託專戶固定撥款○○萬元到自己的生活帳戶。3.是否指定信託監察人(如無子西瓜基金會、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等)或親友擔任信託監察人,把關財產安全。

3、法律代理與照顧人選(意定監護):提早辦理「意定監護契約」:在意識清楚時,親自選定信任的個人(如手足、親友、信任的晚輩)或專業律師擔任您的「意定監護人」(可以約定順位或多數)。
4、以房養老與財產終局規劃(活化房產與財產歸屬),既然沒有需要留財產給孩子,資產的終極目標就是在身前把效益發揮到最大。
~~活化房產(以房養老/留房養老):若想繼續住在現址,可考慮向銀行申請以房養老,讓房子每個月再借出固定現金流。
~~若未來打算入住中高階養生村(如長庚養生文化村、潤福生活新境),可將自有房產透過信託由物業管理公司出租,以租金直接支應養生村的月費。
~~預立遺囑(財產最終分配):在無子女的情況下,若未立遺囑,最終遺產將依序由父母、手足繼承;若手足也過世且無人繼承,將全數充公歸屬國庫。如果您希望將財產留給特定朋友、姪甥,或是捐贈給特定社福、流浪動物、醫療機構,必須在生前撰寫合法遺囑(建議公證),才能排除法定繼承的限制。
Ans
情況一:意定監護契約「尚未生效」(本人意識仍清楚,尚未被法院裁定監護宣告)此時契約尚未發生效力,如果當初指定的監護人先過世,可變更監護人人選(與「新指定的監護人」親自前往公證處,重新辦理意定監護契約變更公證)。
情況二:意定監護契約「已經生效」(本人已喪失意識,且法院已裁定由該監護人執行職務)此時監護關係因監護人死亡而終止,必須透過法院改選來產生新的監護人。
為了避免單一監護人死亡導致契約失效,可採以下方式
1. 指定順位(順位受任人):在契約中明確約定「若第一順位監護人死亡或無法執行職務時,由第二順位監護人接任」。
2. 指定多人(共同受任人):同時指定兩位以上的監護人。可約定「分別執行職務」(例如一人管生活照護、一人管財產),當其中一人死亡時,另一人仍可繼續執行其職務或由法院評估由其兼任。

Ans:
請參考信託公會網站資訊。例如,高齡者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(安養信託)專區網址,https://www.trust.org.tw/tw/old-disability/trust/2 。部分銀行可受託的財產不限於金錢,包括有價證券、不動產、保險金等。亦有績效優良銀行名單可以參考。
Ans:
透過「遺囑」可以事前安排身後財產分配,但無法限制繼承人對繼承財產之管理、處分或運用;若當事人還想控管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時點、條件,建議可以規劃遺囑信託,讓遺產未來進入信託,由受託人依照委託人(立遺囑人)的意願進行管理,避免後代紛爭、或防止子女揮霍。
簡單來說,遺囑決定「財產給誰」,而信託決定「怎麼給」。這項工具能避免一次性繼承的限制,避免繼承人因年幼、缺乏理財能力或遭遇詐騙而揮霍耗盡財產。可在信託契約中約定子女為受益人,每月支領生活費一定金額,防止其過度花費;另外如考慮特別支出(如出國留學、重大醫療費)之需要,亦可約定經信託監察人同意後支給。。
遺囑信託可說是遺囑的一部分,首重遺囑是否有效成立,建議委託人可洽律師或會計師(部分信託業亦可提供跨業結盟合作的律師或會計師)參與遺囑信託規劃過程,讓遺囑內容及信託能順利成立及實現。
另外,遺囑信託中可以指定信託監察人為把關者:由於委託人已過世,必須指定一位信任的人(如律師、親友)擔任監察人,負責監督受託人是否有好好執行遺囑信託內容,並在必要時同意特殊款項的撥付(如出國留學、重大醫療費)。

Ans:
請參考第二題。
Ans:
請參考第二題。

Ans:
我國《信託法》在條文上,並沒有像美英法系國家一樣,直接將信託明文歸類為「可撤銷信託」與「不可撤銷信託」這兩個法定名詞。但實務上如何形成「可撤銷」與「不可撤銷」的效果?
在台灣,信託是否能被委託人任意撤銷(終止),主要是看信託契約約定,以及受益人是誰:
1. 實質上的「可撤銷信託」:
自益信託:依據《信託法》第63條規定,如果信託的利益完全歸屬於委託人自己(自益信託),委託人有隨時終止(撤銷)信託的權利。契約保留權利:在他益信託中,如果委託人在契約裡特別寫明「委託人保留隨時變更受益人、處分信託財產或終止契約之權利」,這也屬於可撤銷信託。
2. 實質上的「不可撤銷信託」:
他益信託且未委託人保留權利:如果受益人是其他人(如子女),且契約中沒有保留變更或終止權。依據《信託法》第3條規定,委託人不得單方面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,除非取得受益人的書面同意。這在法律上就具備了「不可撤銷」的穩定性。
Ans:
台灣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針對國外財產的課稅,是採用「屬人主義兼採屬地主義」。國外財產會不會被台灣課徵遺產稅,核心關鍵在於被繼承人(過世者)是否屬於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」的國民。
~~如果當事人是經常居住境內,包括:1. 死亡前 2 年內在台灣有住所(有戶籍登記);或2. 無戶籍但有居所,2 年內居留合計超過 365 天。全球財產都要課稅。境內、境外的所有存款、股票、房產,全部都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。
~~如果當事人經常居住境外,包括1. 死亡前 2 年內在台灣沒有戶籍(已被除籍);且2. 2 年內在台灣居住未滿 365 天。則其國外財產免課台灣遺產稅。台灣國稅局只會針對該被繼承人在「台灣境內」留下的財產課稅。
進行遺囑信託分為「生前規劃」與「身後執行」兩階段。
第一階段:生前規劃(立遺囑人健在時)
1. 洽詢受託機構與評估:立遺囑人與受託銀行討論需求,確立信託財產範圍(如現金、股票、不動產)。明定給付條件(如:每月給付子女○○萬元生活費,特殊時點如結婚、創業時給付 50 萬元)。
2. 尋找並指定遺囑執行人:身故後負責申報遺產稅、將遺產之全部或一部分信託移轉給銀行。通常指定信任的律師、會計師或親友。信託監察人:負責在身後監督銀行是否依約撥款。
3. 與銀行簽訂「遺囑信託預定契約或意向書」:屬於「預約」性質,此時財產仍在立遺囑人名下,銀行尚未開始管理。
4. 撰寫遺囑並辦理公證:將「信託條款」完整寫入遺囑中。攜帶遺囑前往民間公證人處或法院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,確保遺囑在法律上之效力,避免日後繼承人爭產。
第二階段:身後執行(立遺囑人身故後),遺囑信託才生效。
1. 遺囑與申報稅捐立遺囑人身故,繼承開始。
2. 須由遺囑執行人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。
3. 完納稅捐與財產清算以遺產繳清遺產稅,並清償立遺囑人生前遺留的債務。取得國稅局核發的「遺產稅繳清證明書」。
4. 遺囑執行人將委託人約定之遺產交付信託。
5. 由受託銀行管理運用信託財產。

Ans:
請參考第二題。規劃重點:
1、醫療與長照決策權(確保老後尊嚴),另外可考慮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與長照險。
2、財產保全與防詐(啟動安養信託)~由受託機構負責管理財產。
3、法律代理與未來照顧自己的人選(意定監護)~由監護人負責照顧人。
4、以房養老與財產終局規劃(活化房產與財產歸屬),既然沒有需要留財產給孩子,資產的終極目標就是在身前把效益發揮到最大。規劃以房養老或留房養老。預立遺囑,對財產最終分配。

Ans:
請參考第四題。